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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无需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发表时间:2020-02-21 10: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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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以下简称《意见》) 的要求,“对于仅从事科研、医学及保健、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等领域的机构,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为统一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现明确如下: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和《意见》的相关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无需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但此类机构还从事其他领域第三方检验检测服务,并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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